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17号
天津市汇利通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7291983R
地址:天津中北工业园红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听事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自成立以来重视环境保护,尽可能杜绝使用和产生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并积极响应环保方面的要求,此次,我公司不了解企业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要求,所以不得已违反了相关法规。二、贵局检查后,我公司立即联系了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编制应急预案,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编制预案并在区环保局备案。三、由于市场环境等原因,我公司经营状况不乐观,恳请从轻处罚。
同时,西青区环保局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了你单位未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证明。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0号)以及2017年12月18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天津环保局
http://hjbh.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hjwf/201802/t20180208_3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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