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宁市辖区范围内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现将将我局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竣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和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和内容,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下载网址: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711/W020171127564463305172.pdf)
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四、对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两份(原件);
(二)提交关于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描述报告两份(包括噪声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处置协议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三)同时提供企业自主验收建设项目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自主验收建设报告应含自主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企业网上自主公示截图、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94.79.251)信息录入截图。
五、上述材料可报送至安宁市环境保护局政务服务窗口也可直接报送至安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收件后我局将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安宁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71—68782165;安宁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电话:0871—68697246)
安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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