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2018-03-21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党建联建促发展 合作互助共提升 |
·以演促练 防患未“燃” |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队开展“检爱同... |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侯马分局 开展“学习《中... |
·北周庄镇:大葱种植拓宽致富路 |
·服务最后一公里 步履铿锵看微家 |
·防灾减灾,你我“童”行——“5.12全国防... |
·山西夏县公安局深耕“警网融合”力推“警... |
·李克强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出席中德自动... |
·14省会城市调整书记市长 26名“70后”担任... |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公安理应一马当先... |
·生态环境部”三定”草案初稿已定交叉异地... |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 |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 |
·进京升部级7个月后,他的职务再调整 |
·习近平:开放合作,道路才能越走越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