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场内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废钢渣料堆,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监改字[Z]1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17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2017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废钢渣料堆未采取苫盖等防尘抑尘措施,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11月29日提交了《关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渣堆场的情况说明》,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针对10月16日监察总队检查出的问题,我公司研究决定对此区域进行封闭,从而彻底解决钢渣料场的扬尘污染问题。二、钢渣封闭项目于11月份启动建设,监察总队检查时,我公司正处在钢渣集中清理外运中,因现场组织施工,所以钢渣料堆的苫盖存在不足。三、我公司配备了一台清扫车、一台洒水车和固定喷淋设施控制扬尘污染问题,年初均采用雾泡湿法作业。四、在钢渣存放区的施工过程中,原料厂内四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均未超标。恳请贵局给予从轻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2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4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1月29日《关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渣堆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并依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共29天,每日处罚人民币2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8万元。
三、责令停工整治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工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工整治。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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