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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用高污染燃料案、违规设置排污口案、拒绝检查案、拒不履行处罚案等十大案例发布
发布者:boyichuanglian 发布时间:2018/2/6 8:02:19 阅读:745

近日,无锡市锡山环保发布2017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按日计罚典型案件处罚金额总计60万元。此次锡山环保发布了包括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刑事案、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启动按日计罚案、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行政拘留案、利用雨水口外排污水案、违反“环境事故应急制度”案、燃用高污染燃料案、违规设置排污口案、拒绝检查案、拒不履行处罚案等十大案例。

01


迅展机械(无锡)有限公司 

非法填埋危险废物刑事案


1基本案情

 经群众举报,2017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迅展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展公司”)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混入垃圾填埋在该公司机械部车间地下,并用水泥地坪覆盖,总重约12.97吨,属于非法偷埋危险废物,性质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迅展公司将填埋的危险固废进行有效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罚款人民币8万元。同时,锡山环保局将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锡山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目前锡山区环保局与锡山区检察院、锡山公安局实行了司法联动机制,各相关企业应当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严禁私自偷埋、偷倒危险废物,一旦被发现,有可能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按“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启动按日计罚案


1基本案情

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茂公司”)产生的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的敏感目标,引起群众信访。2016年12月14日,锡山环保局对联茂公司无组织排放的恶臭废气进行现场监测,随后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17年2月21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联茂公司:外排废气超标,立即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如拒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7年2月23日进行复查,对联茂公司无组织排放的恶臭废气再次进行监测,随后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仍然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联茂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对第1次超标排污罚款20万元。同时对联茂公司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40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按日计罚”让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不断累积,不管原本的罚款数额是多么渺小,只要违法者一日不改正其违法行为,那么按日处罚滚雪球般的效应将使其无力承担最终的违法成本。按日连续计罚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得“罚无上限”。

03

无锡市振东制管厂 

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行政拘留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无锡市振东制管厂(以下简称“振东厂”)生产废水不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用软管从调节池打入污水管网排放,经检测该废水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振东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同时将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移送锡山公安局,建议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件。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旦查实,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04


无锡奥野机械有限公司 

利用雨水口外排污水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发现无锡奥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野公司”)通过清洗车间门口旁的雨水管道外排废水,现场采该雨水管道内外排水样,经监测水样浓度超标,违反了《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该奥野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后达到接管排放标准后排入无锡市政污水管网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工业污水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严禁通过雨水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

05

无锡奥飞斯商用地毯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事故应急制度”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无锡奥飞斯商用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斯公司”)丁苯乳胶原料发生泄露,流入厂区雨水管道,沿雨水管道最终流入厂区南面约300米的东廊路边弯里桥下河道中。经调查,奥飞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奥飞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便于环保部门掌握情况,防止污染事故扩大,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06

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锡山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盈公司”)在禁燃区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鼎盈公司7日内拆除相关设施,罚款人民币8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无锡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相关通告,禁燃区内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Ⅱ类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钢铁冶炼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07

锡山区鹅湖净尔美餐具消毒服务部

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9日锡山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锡山区鹅湖净尔美餐具消毒服务部(以下简称“净尔美服务部”)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洗碗清洗废水,采净尔美服务部排污沟道内清洗废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该水样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立即拆除排污口,罚款人民币8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限期拆除,处以罚款;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08

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

拒绝检查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现场对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进行检查,但振发公司拒绝环境执法人员入厂监督检查废水处理及排放的情况。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在看到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应当积极配合环保检查。

09

无锡新陵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查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锡山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无锡新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陵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酸洗磷化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2依法处理情况

现场对其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开关阀门张贴封条,进行环保查封。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3本案启示

配套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必须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污染治理设施需要检修,应立即停止相关产污工段的生产,同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10

锡山区东亭蓝光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

拒不履行处罚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锡山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锡山区东亭蓝光餐具清洗消毒服务部(以下简称“蓝光服务部”)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餐具清洗服务项目已正式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蓝光服务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的。


2依法处理情况

锡山区环保局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义务,随后锡山区环保局依法向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锡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对蓝光服务部的经营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财产查控,冻结其银行账户,拟对经营者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同时将经营者列入失信人名单。当事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处罚的相关义务,同时按规定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


3本案启示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可以就被处罚事项向锡山区环保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经锡山区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研究决定后,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履行缴纳罚款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以免产生滞纳金以及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来源:无锡环保 转自公众号 江苏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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