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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淄博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便于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三、实施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四、验收的程序、要件、形成的书面材料及公开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形成材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公开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程序: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机构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和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形成材料:《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
《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
《行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公开内容:无
(三)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
程序: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开展要件,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开展要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涉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内容
形成材料:《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公开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四)建设单位形成验收意见
程序: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建设单位自定。
开展要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形成材料: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公开内容: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已开展部分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的开展程序
1、11月20日前建设单位已自行开展验收的建设项目,完成本细则第四项的第(四)、(五)内容后,即为完成验收。
2、11月20日前已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写尚未开展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完成本细则第四项的第(三)、(四)、(五)内容后,即为完成验收。
(二)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
生产设施自带的避振减振和减噪设施、固体废物回用于本项目生产工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纳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的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范围。
(三)信息公开的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对《办法》及本细则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在自有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验收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本细则中涉及的开展要件、形成材料及相关的验收材料整理分类,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档案。验收档案应留存建设项目厂区备查。
六、本《细则》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和性质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建设单位名称及性质(独资、合资、国有、民营、集体、股份制、其他);
4、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变更);
5、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环保文件审批
XXXX年XX月由XX(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XX(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环保部门批复文号)。
(三)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四)项目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或规模、功能;
2、主要原材料、燃料的名称和用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3、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4、主要辅助设施,如锅炉、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空调等。
表 项目建设内容(逐一列举)
项目内容 | 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发生变化及说明 |
主体工程 | |||
辅助工程 | |||
公用工程 | |||
环保工程 | |||
“以新带老”要求 | |||
其他 |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
1、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调试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3、预计验收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注: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
二、环境保护设施概况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应反映环保设施名称、类型、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其他废水,内容应包括废水总量,废水处理设施数量,每套设施的处理工艺,预期处理效果,处理后废水的排放去向(若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由第三方代为处理,应提供污水处理协议)。
2、废气,包括工艺废气、燃烧加热烟气、污水处理臭气以及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其他废气,内容应包括各种废气的处理工艺,各排气筒的位置、高度、排气量等。
3、噪声,应描述噪声源,噪声源的位置,降噪措施(如避振减振,封闭,吸声隔声等)。
4、固体废物,应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气处理粉尘、炉渣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包括企业内部循环利用,委托其他单位综合利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无害化处理处置。凡是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处置的均应提供委托合同。如涉及危险废物,接受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5、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测机构,包括人员安排及培训,检测仪器、监测设备的配置、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管理维护制度、环保设施岗位操作制度、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制度(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至环保部门备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信息公开情况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信息、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建成后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示时间、网站、页面截图、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等)。
四、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提出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问题和管理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包括具体整改内容、时间安排等。
建设单位(公章): 报告日期:
关于下发验收办法.docx
来源:淄博市环保局网址:http://epb.zibo.gov.cn/art/2018/1/4/art_395_997006.html
质检、环保联合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联合督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环保局联合在上海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范围涵盖上海市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以及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用计量器具,旨在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现状,提高使用单位计量管理水平,确保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用计量器具经强制检定,督促使用单位通过检定、校准、比对等方式保证其他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同时,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研究,了解新型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需求,更好地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安排,在各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将会同区环保局对部分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从而形成监管合力。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和环保局也将联合开展督查,并对专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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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淄博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便于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三、实施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四、验收的程序、要件、形成的书面材料及公开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形成材料:《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公开内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程序: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机构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严格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规定的产品类别)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和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开展要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形成材料:《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
《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
《行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
公开内容:无
(三)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
程序:建设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开展要件,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开展要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涉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内容
形成材料:《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公开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四)建设单位形成验收意见
程序: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建设单位自定。
开展要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形成材料: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公开内容: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已开展部分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的开展程序
1、11月20日前建设单位已自行开展验收的建设项目,完成本细则第四项的第(四)、(五)内容后,即为完成验收。
2、11月20日前已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写尚未开展验收工作的建设项目,完成本细则第四项的第(三)、(四)、(五)内容后,即为完成验收。
(二)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
生产设施自带的避振减振和减噪设施、固体废物回用于本项目生产工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纳入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的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范围。
(三)信息公开的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对《办法》及本细则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在自有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验收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本细则中涉及的开展要件、形成材料及相关的验收材料整理分类,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档案。验收档案应留存建设项目厂区备查。
六、本《细则》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和性质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建设单位名称及性质(独资、合资、国有、民营、集体、股份制、其他);
4、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变更);
5、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环保文件审批
XXXX年XX月由XX(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XX(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环保部门批复文号)。
(三)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四)项目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或规模、功能;
2、主要原材料、燃料的名称和用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3、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4、主要辅助设施,如锅炉、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空调等。
表 项目建设内容(逐一列举)
项目内容 | 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发生变化及说明 |
主体工程 | |||
辅助工程 | |||
公用工程 | |||
环保工程 | |||
“以新带老”要求 | |||
其他 |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
1、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调试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3、预计验收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注: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
二、环境保护设施概况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应反映环保设施名称、类型、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其他废水,内容应包括废水总量,废水处理设施数量,每套设施的处理工艺,预期处理效果,处理后废水的排放去向(若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由第三方代为处理,应提供污水处理协议)。
2、废气,包括工艺废气、燃烧加热烟气、污水处理臭气以及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其他废气,内容应包括各种废气的处理工艺,各排气筒的位置、高度、排气量等。
3、噪声,应描述噪声源,噪声源的位置,降噪措施(如避振减振,封闭,吸声隔声等)。
4、固体废物,应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气处理粉尘、炉渣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包括企业内部循环利用,委托其他单位综合利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无害化处理处置。凡是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处置的均应提供委托合同。如涉及危险废物,接受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5、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测机构,包括人员安排及培训,检测仪器、监测设备的配置、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管理维护制度、环保设施岗位操作制度、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制度(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至环保部门备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信息公开情况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信息、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建成后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示时间、网站、页面截图、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等)。
四、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提出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问题和管理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包括具体整改内容、时间安排等。
建设单位(公章): 报告日期:
关于下发验收办法.docx
来源:淄博市环保局网址:http://epb.zibo.gov.cn/art/2018/1/4/art_395_997006.html
质检、环保联合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联合督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环保局联合在上海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范围涵盖上海市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以及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用计量器具,旨在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现状,提高使用单位计量管理水平,确保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用计量器具经强制检定,督促使用单位通过检定、校准、比对等方式保证其他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同时,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研究,了解新型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需求,更好地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根据安排,在各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将会同区环保局对部分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从而形成监管合力。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和环保局也将联合开展督查,并对专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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