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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发布者:boyichuanglian 发布时间:2018/1/27 8:13:42 阅读:681

   近日,金清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对金清镇新东村的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加工场位于民居之中,主要从事铝件表面除油、喷清漆生产,现场建有烘箱1台,气泵1台,除油槽1个、喷枪1支。


        加工场的地面和除油槽周边的残留废水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重视。经过现场勘察,发现废水流入直径约为8cm的下水口,下水口连接着埋于地下长约7米的暗管,最终通向屋外的北侧水沟。


      执法人员当场在该加工场除油槽、除油剂桶内、加工场北面排放口分别采样,对现场做了勘查笔录。经采样检测分析,该加工场北侧排放口采集的水样总锌含量为2.36mg/L,属于有毒物质,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总锌:2.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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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工场内除油槽进行采样

2、对加工场北侧排放口进行采样

3、对其使用的除油剂桶内液体进行采样


违法必究



       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铝件表面除油、喷清漆生产项目,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此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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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工场内除油槽进行采样

2、对加工场北侧排放口进行采样

3、对其使用的除油剂桶内液体进行采样


违法必究



       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铝件表面除油、喷清漆生产项目,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此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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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工场内除油槽进行采样

2、对加工场北侧排放口进行采样

3、对其使用的除油剂桶内液体进行采样


违法必究



       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铝件表面除油、喷清漆生产项目,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此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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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加工场内除油槽进行采样

2、对加工场北侧排放口进行采样

3、对其使用的除油剂桶内液体进行采样


违法必究



       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铝件表面除油、喷清漆生产项目,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此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加工场负责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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