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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政府责任申请书
发布者:安好 发布时间:2022/9/23 9:45:46 阅读:819

申请人:杨永丰,男,回族,身份证号:340121198002230056,户籍地长丰县水湖镇。

收件信息:收件人:杨永丰联系电话:15357909323

收件地址: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06号县财政局门口友道烟酒商店

       被申请人:长丰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8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长丰县政府责令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收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上岗。

       2、请求长丰县政府按照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补发待岗期间生活费(2001年12月至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收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上岗之日止)。

       3、请求长丰县政府责令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续自2001年11月至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收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上岗之日止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4、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回复。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经过

       2000年,申请人作为退伍军人退役回到长丰县,2001年长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策将申请人等四人安置在长丰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经委)工作,申请人持军人退伍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前往县经委报道,县经委收取介绍信及档案等相关材料后却拒绝安排申请人上岗。申请人多次到单位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安置,但长丰县经济委员会一直决绝安排其上岗。2003年9月,长丰县经济委员会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通知申请人父亲,将档案强行交于申请人父亲让其签字带走。申请人父亲文化水平低,仅能认识和书写自己名字,长丰县经济委员哄骗申请人父亲让他签字带走,申请人在得知此事后,便进行多次上访。2010年11月3日,长丰县经济委员会对申请人信访做出答复,称其2001年后其系统企业处于停产倒闭及破产改制状态,难以安置,并以杨永丰父亲提走档案未由拒绝接续社保及发放生活补助。2010年11月26日,长丰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信访做出答复意见,称申请人拒绝办理脱钩协议及领取自谋职业金,并称养老金等问题应当由县经委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答复。申请人对该信访意见不认可,并继续上访要求长丰县政府进行安置,2020年12月,经申请人多次信访后,长丰县政府通知申请人至长丰县水湖镇专项扶持岗位工作,申请人因长期没有工作,导致生活困难,为保障生活只能入职该工作。

二、长丰县政府作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履行行政职责的机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杨永丰进行安置。

       《退役士兵保障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皖发【2018】27号)第6条规定,对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人员要全部安排上岗,并补发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接续相关保险。《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皖发【2018】27号)第9条规定,对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的再就业困难人员,要由专项岗位安排,并保证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中明确说明,不能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安排到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就业。

       《长丰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社保接续等相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县财政建立专项资金池,用于保障已安置在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在编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落实其他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所需经费。

       申请人作为退役军人,2001年持介绍信等材料到长丰县经济委员会报道后长丰县经济委员会决绝接受其上岗,申请人一直要求安置工作且拒绝自谋职业,申请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人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长丰县政府应当责令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收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上岗,按照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补发待岗期间生活费(2001年12月至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收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上岗之日止)并为申请人接续自2001年11月至至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县经委)接收申请人并安排申请人上岗之日止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三、长丰县信访局以申请人取回档案及书写承诺书为由答复,拒绝为申请人安置,该答复违法。

       首先,长丰县经济委员会在2001年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拒绝申请人上岗,应当支付其在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及相关社保。且其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联系申请人父亲,滥用职权哄骗仅认识自己名字的老人签字领走档案,且申请人事后并未追认,故该取走档案的行为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在得知该事情后立即上访,同样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此事并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该行为,长丰县经济委员会该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追究该负责人责任。

其次,长丰县政府信访答复以申请人入职专项岗位签了承诺书为由敷衍申请人。但是,即使有承诺书,也是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违背公序良俗滥用职权的无效协议!

       长丰县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承诺书,是其作为行政法规的执行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订立的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协议的定义。

       但行政协议作为一项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性,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对于行政协议中约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故行政机关在做出签署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的时候,对于存在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依据。

       若承诺书的内容约定申请人接受专项岗位入职便放弃安置诉求,该承诺书的内容明不仅仅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减损申请人权利,更是明确违反了《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且该承诺书更是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玩忽职守行政违法的铁证。且在申请人为保障自身生存、保障自己能有饭吃活下来的情况下,故意克扣政策,以申请人承诺放弃党和政府给予的权益、放弃退役军人的尊严为条件,赏给申请人一口饭吃,从民事上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实施这种违法无效行为的官员更是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恳请被申请人长丰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长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永丰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杨永丰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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