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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韩城:陕钢集团龙钢公司一名员工死亡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发布者:000 发布时间:2019/4/22 10:43:46 阅读:1295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2019年3月18日下午4点左右,陕西陕钢集团龙钢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厂瞒报,安监局对此“不予调查”。

     据了解,死者李新灵,38岁,山西隰县黄土镇上庄村人,3月18日下午4时5左右,李新灵在该厂内搞维修突发爆炸伤势过重导致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发生后,龙钢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政府和安监部门,而是与李新灵家属以138万协调私了,企图隐瞒不报,逃避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然而陕钢集团龙钢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迟迟不报,拿国家法律当儿戏,把国法规定当成一纸空文!
    “每有事故 必有瞒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那么,面对安全死亡事故,事故为何瞒报,责任部门又为何对此视而不见、“静态执法”?企业无非是想逃脱处罚、减轻停产损失,而责任部门则是出于政绩观考虑,为避免受到牵连承担安全事故“责中责”,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试图将事故影响“往下压”,不得不说,这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治的亵渎,也是造成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罪魁祸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事件本社将会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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