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新闻网>>
高层动态>>内容详情
虚开发票,环境污染,严查严罚
发布者:boyichuanglian 发布时间:2018/4/8 5:58:11 阅读:557
2018年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07人次,检查企业1424家次,立案142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38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79起,其中涉及大气类36起、水类5起、固体废物类10起、违法建设项目类123起、其他类5起,共处罚款1906万元。实施实施限产、停产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2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9.6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23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99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423辆、排气超标机械5台。 现对2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无名铅蓄电池加工厂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1月30日,北辰区环保局对位于北辰区北仓镇辰昌路西平道11号增2号院内的无名废铅蓄电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现场非法处置废弃铅蓄电池超过3吨(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1月31日,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进行处理。 2 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17年12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较短时间内两次检测津LN8376车辆的检测数值变化较大,氮氧化物数值从2216降到23。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2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 昂高(天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7年8月2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昂高(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重氮渣等危险废物(属HW12染料、涂料废料)混入职工生活废品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4 天津希利汽车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气体案 2017年11月1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希利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有废气收集装置,无废气处理设施,焊烟(主要包含粉尘、一氧化碳等气体)通过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3万元。 5 天津艾可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8年1月10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艾可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生产塑料制品,该单位车间内20台吹膜机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1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2月1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2万元。 6 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2月5日,河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院内堆积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2018年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07人次,检查企业1424家次,立案142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38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79起,其中涉及大气类36起、水类5起、固体废物类10起、违法建设项目类123起、其他类5起,共处罚款1906万元。实施实施限产、停产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2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9.6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23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99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423辆、排气超标机械5台。 现对2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无名铅蓄电池加工厂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1月30日,北辰区环保局对位于北辰区北仓镇辰昌路西平道11号增2号院内的无名废铅蓄电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现场非法处置废弃铅蓄电池超过3吨(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1月31日,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进行处理。 2 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17年12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公交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较短时间内两次检测津LN8376车辆的检测数值变化较大,氮氧化物数值从2216降到23。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2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 昂高(天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7年8月2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昂高(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重氮渣等危险废物(属HW12染料、涂料废料)混入职工生活废品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4 天津希利汽车部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气体案 2017年11月1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希利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有废气收集装置,无废气处理设施,焊烟(主要包含粉尘、一氧化碳等气体)通过管道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3万元。 5 天津艾可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8年1月10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艾可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生产塑料制品,该单位车间内20台吹膜机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1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2月1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2万元。 6 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2月5日,河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院内堆积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2日,河东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7 天津开发区奥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2月1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开发区奥世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矿产品检查工作,该单位露天存放散体物料未进行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8 天津酷丽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案 2017年12月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酷丽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油墨桶,含油废手套、棉纱等,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来源:天津环保 声明: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图频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妥,请联系删除。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企事业环保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2日,河东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7 天津开发区奥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2月1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开发区奥世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矿产品检查工作,该单位露天存放散体物料未进行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8 天津酷丽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案 2017年12月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酷丽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油墨桶,含油废手套、棉纱等,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来源:天津环保 声明: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图频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妥,请联系删除。
0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广告服务
新闻热线:010-84772290法制与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京ICP备13032123号-1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32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00123号
京报出证字第0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