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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实施后,首张环保未验先投大额罚单开出!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者:娜娜 发布时间:2018/3/27 10:55:09 阅读:537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后,首张环保未验先投大额罚单开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修改实施后,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今年1月,县环保局查处一家因未经环评审批、未经环保设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案件,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处以20万元以上的高额罚款。

  案情回放:新昌县某石材加工厂成立于2017年10月,石材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于2017年11月投入生产。

  案情分析:上述案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石材加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县环保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②石材加工项目建成后,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县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罚款贰拾万元整。

  启示教训:随着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新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和对企业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企业要规避环境违法风险,必须在建设、生产、排污三个环节都自觉做到环保手续合法到位。

  延伸阅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略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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