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保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市环保部门深入贯彻市蓝天保卫战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突出从严执法、严管重罚,重点解决突出污染源问题。
具体查处了哪些典型问题?
来看详情!
案例1
高新区某设备制造企业违规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案
【案情简介】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设备制造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涂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对此依法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10万元。
案例2
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某汽修门店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开福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前期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芙蓉北路街道7号重建地的某汽修门店建有烤漆房。经调查询问,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开福区环境保护局责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开福区环境保护局对此依法立案,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3
浏阳市某家居企业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前期开展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集中执法检查,对某家居企业检查中发现项目于2017年8月基本建成,目前处于试生产状态,但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此依法立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拟处罚款5万元整。
案例4
宁乡某在建工地车辆冲洗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宁乡某在建工地外运土方作业中,承运渣土的4台运输车辆未经冲洗上路,导致人民北路100余米路面出现污泥带。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冲洗路面,宁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
来源:长沙环保
我市1月份环境执法情况公布
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曲晴 通讯员 王俐元
本报讯(记者 曲晴 通讯员 王俐元)昨日,市环保局公布了今年1月份环境执法情况,同时通报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通报的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括: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按日计罚案、天津市圣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按日计罚案、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天津汇聚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天津市金骏供热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天津市宝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天津卡迪乐器销售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天津市津东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案。
来源:天津日报
吴兴区湖州市华曼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案
2018年1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并对该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吴兴区个体经营户管珍加工项目未批先建并投产案
2017年9月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的面料复合加工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成,但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个体经营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南浔区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年1月8日至1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区外东侧蓄水池内的生产废水排放至蓄水池东侧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经采样检测,坑塘内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4万元。
南浔区湖州双英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案
2017年8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排放水样中总氮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同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2017年10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水样总氮浓度仍然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直至2017年12月7日再次复查达标。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南浔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8万元。
德清县浙江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7年10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由于城市污水管网堵塞,导致经预处理的生产废水无法纳管排放,直接外溢至污水处理站西侧园林。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17年11月1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上述行为仍未得到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3万元。
德清县浙江联合颜料有限公司未采取大气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7年11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酸雾吸收塔碱液喷淋装置未开启,究其原因为碱液喷淋水泵过热导致跳闸。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未采取应急措施且未上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
长兴县顾浩良等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2017年12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在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以林机械项目空地上露天堆放着三大堆固体废物,均为裸露堆放未遮盖,堆放的空地为泥质地,未采取硬化措施,目测现场堆放的固废主要是废布条。经调查,当事人顾浩良等人组织将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垃圾中转站的固废于2017年12月9日运输至长兴,倾倒在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以林机械项目空地上,共约60吨,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长兴县环保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
长兴县长兴洪桥抛光磨料耐火厂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案
2017年10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油罐中泄露重油至车间地面,且通过车间墙角缝隙处渗出,但该厂在出现该情况后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最终重油排入车间北侧茭白水塘内,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安吉县盛泽砂石厂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2017年9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砂石料加工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现场检查时污染物防治措施未全面落实,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安吉县益顺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案
2017年12月1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线监测系统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数据出现异常。经对排放口水样采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
(原标题《湖州市通报第22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编辑叶诗蕾)
来源:湖州发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安新县人民政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31号),省环保厅组织实施了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2月25日起,省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组在我省开展第五轮执法检查,3月9日、10日,检查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11个。
检查发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缺失或不正常问题运行依然突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料棚及多处上料、落料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保定市巨力索具股份公司切割车间、焊接车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部分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廊坊、保定等市多个企业存在无环保手续、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黄骅市渤海电镀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打磨车间;河北曙光机械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个别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及数据异常:邢台市河北鸿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设置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量程及相关参数,监测数据异常。廊坊、保定、邢台等市发现多处露天焚烧问题。
现将第五轮执法检查有关问题(清单附后,请在资料提取邮箱下载)交你市(县)查办,请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对存在无环保手续、无证排污、批建不符问题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加强对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秸秆堆存点的清理整顿,消除露天焚烧隐患。请各市及相关县高度重视各项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取得实效。请在收到督办通知后7日内书面报告处理结果,电子版发至整改反馈专用邮箱。
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将对未按期上报整改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择机开展后督查。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对问题整改不力和履责不到位的,按照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及时提交当地党委、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本督办通知及问题清单请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格晓静
电 话:0311-87801567,87801593(兼传真)
资料提取邮箱地址dczxzhk@163.com
整改反馈邮箱地址zfxdwtzg@163.com
附件:1.第五轮执法检查问题清单(2018年3月9日-3月10日)
2.举报问题清单(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11日)
来源: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3月20日,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丰台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大红门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大红门西里19号一家染扣子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
该作坊由马氏父子进行经营,现场检查发现二人将各种颜料加水溶解煮沸后,对扣子进行染色,并将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直接通过私设的暗管排入雨水管线,最终排至凉水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认定该作坊马氏父子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行动中,丰台区环保局重案组与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通力协作,密切配合,12小时完成检查、采样、移送、拘留、收押一系列工作。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马氏父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疾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非特定行业中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属于废物类别HW12(900-255-12),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正在使用颜料对扣子进行染色
执法人员实施查封
来源:北京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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