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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组指明审批等新方向!多地发布环评改革方案和环评负面清单:免办环评手续、简化精简、降低等级!
发布者:boyichuanglian 发布时间:2018/1/29 8:33:40 阅读: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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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去年2月,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第一批共22项“最多跑一次”事项,去年4月,又增加了包括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等第二批共10项事项。目前,浙江省环保“最多跑一次”清单已包含32项权力事项,包括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

中央深改组审议“最多跑一次”调研报告,指明最新方向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总结报告》《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调研报告》等。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等地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投诉举报难等问题,从优化审批流程入手,推动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善于从基层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上找出路、找办法,加大体制机制创新,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改革要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在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调整深层次利益格局上再拿下一些硬任务,重点推进国企国资、垄断行业、产权保护、财税金融、乡村振兴、社会保障、对外开放、生态文明等关键领域改革。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推进改革,敢于自我革命。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多从基层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上找突破口,多推有地方特点的改革。要鼓励基层创新,继续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推动形成更加浓厚、更有活力的改革创新氛围。 


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克服形式主义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好头,把责任和工作抓实,越是难度大、见效慢的越要抓在手上,不弃微末,不舍寸功。要把调查研究突出出来,把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摸清摸透,把工作做实做深做好。改革督察要扩点拓面、究根探底,既要听其言,也要观其行、查其果。对不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管理效能,为全面振兴江山工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和莲华山工业园

  三、改革内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高质量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条件和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将“规划环评+清单管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依据,推进园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

  (二)简化项目环评编制。进入改革实施区域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清单管理要求,项目环评可以简化。其中,审批负面清单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同时,调整报告书项目环评编制过程公众调查方式,由问卷调查改为信息公示,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公示。缩短环评编制时间,降低环评编制费用。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仍然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审批负面清单外由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项目仍然实行环评审批;按照国家环评分类管理目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报告表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书面承诺,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四)取消相关前置要求。剥离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建成应急处理设施并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落实承诺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建立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环评等级,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承诺备案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批建不符、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审批负面清单,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环保局是改革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起草和审批负面清单制定,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环评中介、监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改革相关要求。

  (二)创造条件,推广实施。根据省、市改革指导意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市先行在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和莲华山工业园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下步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完成区域产业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江山经济开发区其他区块和省级特色小镇推广实施。

  (三)健全机制,注重实效。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支撑性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格兑现相关承诺,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执行情况。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要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2018年2月10日开始实施。

  附件:1.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2.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

附件1

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二、电镀、印染、化工、造纸、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项目

  三、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及新增国家控制类重金属(汞、铅、镉、铬、砷)污染物排放项目

  五、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六、核与辐射项目

  七、其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doc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网址:http://www.jiangshan.gov.cn/art/2018/1/15/art_1312866_4050.html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5信息来源:区府办


虞政办发〔2017〕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实行建设项目分类名录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别,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东一区、东二区、滨海新城、产业提升区及配套区。

    (二)实施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改革内容

依托《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提升区及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制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实现“零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审批(备案)前提交总量平衡方案,在项目调试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备案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规范编制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

  (二)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总量准入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总量准入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类行业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行业、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环保部审批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等,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项目要求,以及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编制区域规划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环评等级不得降低。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区政府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绍兴市上虞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和规划调整内容,适时组织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或修编完善,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环保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指导性修改完善意见。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环评中介机构制定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三)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暂停、劝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附件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绍兴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二、电镀、印染、化工、医药、造纸、制革、冶炼等重污染项目(非重大变动的技改项目除外)。

三、热电联产、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置、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四、危险废物储存、回收、利用、处置、再生项目(非重大变动的技改项目除外)。

五、需编制报告书的核与辐射项目。

六、含有铝氧化、电泳、UV涂装、喷漆等污染较大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

七、涉及喷雾干燥塔的项目。

八、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或投诉反响强烈的项目。

九、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中列入限制准入类项目。

十、其它重污染、高风险及严重影响生态的项目。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网址:http://www.shangyu.gov.cn/art/2018/1/25/art_1311681_15324140.html

关于印发平凉市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1-19 09:25来源:

 

 

各县(区)环保局,平凉工业园区安监环保局

《平凉市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1220日市环保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并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平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28

平凉市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

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716日修订)、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环保厅《甘肃省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环发〔201761号)要求,在学习借鉴张掖、庆阳市及外省市环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方针,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环评效能提升,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真正在规划和项目环评审批中体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下放权力,优化程序,精简内容,化解风险,高效服务,不断提升环评“放管服”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创新。在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着力破解制约和影响环评工作的问题,创新机制,科学合理,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分类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环境影响程度,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为依据,采取豁免、备案和审批等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三)严守底线。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管理要求审查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区域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项目,在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坚决禁止在工业园区(集中区)及其园区(集中区)飞地外新建化工、煤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四)提升服务。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及其飞地要先期进行规划环评,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真正做到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五)强化监管。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为重点,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各类项目环保措施落实全过程监管力度,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六)公开透明。全面推行环评政务公开要求,真正做到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公开、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环评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依法简化审批工作流程。

1.承接管理好下放环评项目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平政发〔201622号)中已明确下放的项目名录,县()和平凉工业园区要按照环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审批,不得进行违规审批。同时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下放审批权限的审批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2.实行区域差别化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工业准入优先区四个区域。对四个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1)特殊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依法依规实行强制性保护,除法律法规特殊许可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原则,适度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类产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3)城市人居功能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城市人居功能区及点状开发的镇(村社居民点)规划区等。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4)工业准入优先区:主要包括省级工业园区及其飞地和市、县(区)级工业集中区。工业准入优先区坚持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园入区。

3.对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将建设项目分为备案和审批两大类,备案类为登记表,审批类为报告表、报告书。

1)网上备案管理。凡列入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中的登记表项目一律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规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市、县级环保部门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窗口平台进行填报备案,并对填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项目实施环保可信度及可行性负责。

2)行政审批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不经过技术评审而直接审批的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规定,社会事业及服务业、无印染的纺织化纤业、印刷业、有关农林牧、不排污的轻工、无电镀或喷漆工艺的机械电子制造业、地质勘查、城市道路及房地产类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无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符合工业园区(集中区)规划环评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在保证环评文件质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批,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二是必须经过技术评审才能审批的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直接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对项目环境的可行性、预测分析的可靠性、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及环评结论的科学性进行技术评审把关;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三个规范”工作的通知》(甘环评发〔201628号)要求,规范环评机构管理,规范环评文件受理,规范技术评估程序,在严格审批流程的同时优化审批时限,及时予以审批。

3)豁免部分项目审批手续。未列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中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再履行环评及审批手续,一律予以豁免。

4未列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报请上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

4.简化项目环评变更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评虽然审批,但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的,要重新备案或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对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但不属重大变动或对环境利好的项目变更,可简化项目变更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报环保部门备案后,一律纳入排污许可或竣工验收管理;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的界定,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省环保厅发布的有关划分清单为依据。

5.规范项目环评污染物排放量审批。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审核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替代方案后审批。对未取得或未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6.取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和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生效前,涉及配套建设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由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法规修改生效后涉及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按有关文件执行。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一律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改由企业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自主验收。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切实转变项目管理方式,依法依规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环境监测、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和法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保管理效能。

1.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建项目。以新《环保法》实施为界限,对201511日以前遗留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在充分考虑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指标要求和环境风险等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事实、依法依规整改的原则补充办理环评手续。对201511日以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区)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报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后,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如果环评过程中项目对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报请市、县(区)政府责令恢复原状。

2.依法强化环境准入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管理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刚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环境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刚性要求,制定发布辖区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工业园区(集中区)项目入驻负面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把环境准入关,确保发展不超载,确保审批的项目不超红线、不越底线、不破上线。凡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所有项目,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3.依法规范项目环评审查。建立规划环评审查与单个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根据有关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集中供热和垃圾规范化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自然社会概况、水资源论证、相关计算过程及有关现状评价内容。项目环评中发现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应及时反馈规划编制单位和相关规划环评审批机关。

4.依法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相衔接的管理机制,指导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规范审查与核发。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列入名录的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将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市县(区)环保部门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以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落实为依据,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仍以项目环评及其批复为依据。  

5.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要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环保设施使用后,对项目业主或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等,依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依法落实后环评制度。环保部门在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发现一些区域存在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突出环境问题时,可追溯并要求有关区域内已批复的有关重大项目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措施;对符合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37)时限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全面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企业和时限。

7.依法加强社会机构考核。鼓励、支持、吸引市内外有资质的社会环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到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工作,真正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环保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严格按照环评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环保中介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质量、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质量和人员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督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对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环评和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限制或禁止在我市开展环评和监测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等扰乱环评和环境监测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8.依法健全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化管理系统,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委托、编制、技术评估、报送、审批(备案)各环节的全程动态监管。

(三)不断强化项目环评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和办事效率。

1.推行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有关规定,在项目环评中坚决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和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行并联审批。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作为项目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环评要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内容;其他与环境影响无关的内容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审查。

2.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办理结果公示制度,原则上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对省市列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批要做到“即报即评、即评即批”,积极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因工作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影响重大项目推进的要严肃追责。

3.强化项目环评调度。市县(区)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县(区)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进行对接,每年将辖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列入调度范围,从项目建设概况、环评文本委托编制、专家技术评审、环评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落实及有关问题跟踪解决等方面,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环评调度制度和动态管理台帐,及时解决环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环评手续的办理速度,确保重大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4.强化环评技术评估。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环境咨询专家库,实现省、市、县(区)环境咨询专家库共享。要及时更新、完善各行业各专业门类,积极引进省、市外国家级、省级知名环境咨询专家,充实完善环保专家队伍,不断提高环评技术评估和环保咨询能力,为企业或建设项目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提供技术支持。要健全完善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环境咨询专家信用档案,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三个规范”工作的通知》(甘环评发〔20162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评技术评估,规范环评机构管理和环评文件受理及技术评估程序。

5.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以环保部门网站为主渠道,全面公开环评文件、申请受理情况、审查或审批意见、环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缩短信息公开时限,建设项目受理情况公开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公开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6.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在项目建设所在县(区)政府网站或市级新闻媒体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采取发放调查表、听证会、随机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环评审批事项、环评文件技术评审要全部进驻市、县(区)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项目环评文件直接审批或以通过技术评审为行政审批前提条件的,受理时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后实施限期办结制。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依法行政审核和会议集体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办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平凉工业园区安监环保局要把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局成立全面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环境影响评价科、水环境管理科、大气环境管理科、土壤环境管理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环评科,环评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协调指导。市上将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要确定专人负责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国务院和环保部、省政府已出台的“放管服”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促进环评改革举措落地生根生效。

(三)及时总结完善。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要依法依规行政,在改革过程中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修订的,应从其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纠偏,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网址:http://hbj.pingliang.gov.cn/xwdt/ggtz/201801/t20180119_271556.html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31号)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58号)等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重点区域进区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探索“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为突破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重点区域进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评价基础上的单个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简化。加快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总结经验在全区复制推广。

  三、实施区域

  (一)“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区域: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确、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

  (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区域: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适合开展区域环评改革的特定区域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

  四、重点工作

  (一)积极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环评办法。推动实施区域进区项目节能审查、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项目准入节能审查、环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区域节能审查机制。研究进区一般行业项目和“8+1”高能耗行业项目分类指导管理新机制,简化优化节能审查环节,最终实现一般行业项目实施节能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8+1”高能耗行业实施现行节能审查管理。

  (三)建立完善区域环评机制。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区域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探索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综合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信用南湖建设,进一步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企业及时予以曝光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形成守信企业有激励、失信企业受限制的机制。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环保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重要事项会商、实施督查督办等形式,协调推进实施工作,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并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区经信商务局负责区域能评改革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区域环评改革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域能评、环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各实施区域所在镇、街道、园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强化工作考核。完善督查考评机制,将“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未完成能源“双控”和环保目标任务的区域,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南湖区“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工作指导

  意见

  2.南湖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湖区“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对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确、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2017年选择不少于1个区域先行启动。按照严守双控目标、高效服务企业、强化过程监管的基本原则,以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负面清单、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为重点,通过改革,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出既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又实现节能审查高效审批的新途径。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节能报告要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用能概况,提出一个时期内该区域的能源消费强度和用能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并提出区域内行业分类管理原则、区域能效标准依据和区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建立区域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和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二)制定区域负面清单。以高耗能行业、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国家审批(核准)的政府(企业)投资项目为基础,建立区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内的行业为重点行业,其余行业为一般行业(包括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数据中心及下列八大高耗能行业(简称“8+1”)应列入负面清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含印染、定型等后整理、纺纱、织造等工序)、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三)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对通过区域能评审查的区域内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行业分类管理。

  一般行业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一般行业项目投资业主通过寄送等方式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区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对照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总量控制目标、负面清单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承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的依据,项目备案实现零上门办理。未实施区域能评改革地区的能评承诺备案,继续参照《关于一般非高耗能工业行业项目实施能评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嘉经信资源〔2016111号)要求执行。

  负面清单内的重点行业实行项目能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初审后,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省审批权限下放职责进行审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至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按市审批权限下放职责进行审查;3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

  开展区域能评审查。区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负责合理分解下达区域节能目标任务,组织专家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评审意见、区域节能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对区域能评内容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对区域用能管理的监督指导。审查意见应包含区域节能报告是否通过、区域用能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负面清单、节能措施等基本内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半年内向区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进行节能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在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能源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承诺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能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节能主管部门作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对区域能评进行节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开展区域能评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政策保障。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推动用能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实现用能高效配置。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改革,对新增用能指标,鼓励通过有偿配置等方式取得,形成存量用能分类核定、新增用能有偿使用的体制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产停业,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区域能评工作不落实或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实施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编号:



                          (盖章)




新建   □改建   □扩建

















电力

万千瓦时



(等价值)



(当量值)












(等价值)/     (当量值)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含主要设备及工艺):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含节能措施):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3.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单耗数据符合国家、省相关行业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4.本企业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5.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变压器型号为。

  6.本项目能源消费品种不含煤炭;

  7.项目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8.本项目达产后总用能控制在()吨标煤内,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区域十三五末目标预测值吨标煤/万元(等价值、现价);且行业分类属于负面清单(八大高耗能行业及数据中心等)以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节能法律法规。

  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负责人(签字):

  (委托签字须附委托书)

  年月日

区行政审批局登记备案意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原则同意通过该项目节能评估承诺备案。

  2、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总用能量控制在承诺数内,不得突破。

  3、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节能审查事项验收手续。

     …………

区行政审批局(盖章)

年月日










注: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附件2

南湖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对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适合开展区域环评改革的特定区域和省级特色小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对于省环保厅下发的浙江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实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一次都不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行政审批部门纸质备案。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可按照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要求,通过引用、标注、共享规划环评内容等方式,对项目环评内容进行简化。简化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要求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环评审批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改革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依法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当地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环保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区环保局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改革工作。实施区域单位牵头组织区域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区域规划环评由区环保局指导协调送市环保局依法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编制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经环保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评中介机构制定生态空间、总量控制、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

  (二)规范中介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管,对监测、环评中介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保部门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区环保局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

 

网址:http://xxgk.nanhu.gov.cn/web3/site/art/2018/1/18/art_5963_10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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